关于合同无效工程款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从《解释》第二条的文义看,赋予了承包人对工程结算方式的选择权,即承包人既可以请求参照施工合同约定进行结算,也可以主张不参照合同约定,而选择鉴定等方式进行结算,尤其在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价款低于工程成本的情况下,承包人要求通过造价鉴定据实结算工程款,更符合公平原则。
另一种观点认为,《解释》第二条并未赋予承包人选择参照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的权利,无论承包人选择与否,均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除非双方另行协商一致以合同约定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结算。
根据相关指导意见及裁判规则,最高法院支持后一种意见,即施工合同无效,无论承包人选择与否,原则上都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