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向请托人放款并收取高息是一种新型受贿方式,以借贷为名,行受贿之实。
双方地位是否具有平等性。一般而言,民间借贷是以双方彼此信任为基础、以意思自治为前提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不以一方对另一方具有管理、制约关系为前提,双方地位平等。在受贿型借贷中,放款方是国家工作人员,借款方往往在项目审批、业务拓展、款项划拨等方面受制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依赖关系。
主观上是否具有自愿性。民间借贷的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否借款、借款金额和时间均由双方协商确定,体现了主体的自愿性。在受贿型借贷中,由于借款方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存在依赖,为了使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谋取利益,往往在并不缺钱甚至资金充足的情况下,不得不接受国家工作人员的借款,具有不自愿性或被迫性。
风险是否具有对称性。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往往均有风险,一旦借方发生资金困难,就无法偿还借款。在受贿型借贷中,国家工作人员凭借其优势地位,常常在放款时就扣除利息,因此与民间借贷相比,受贿型借贷的行为人很少承担甚至不承担所谓的投资风险,在风险承担上具有不对称性。
回报是否成比例。民间借贷中,借款方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不会与贷款方约定很高的利息,否则资金产生的收益不足以支付利息就会亏损,如果约定了较高的利息,往往是借款方为了一时急需,约定时间较短。在受贿型借贷中,国家工作人员和请托人为了实现各自的非法目的,往往约定高额的利息,达到银行利率几倍甚至数十倍之多,获取的利息与资金正常产生的收益严重不成比例。
时间是否正常。正常的民间借贷发生在借款方资金短缺的时间段内,而在受贿型借贷中,国家工作人员和请托人往往只有一面之交,借贷行为发生在请托人具有具体请托事项的时间段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