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中,通过对金融债权执行案件的清理,笔者总结该类案件执行难具有以下外在特征:
一是金融债权执行案件执行过程复杂。主要表现在:
1.涉及的利益众多。该类案件涉及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众多,查封物诸如在建楼盘、企业厂房、众多租户的大型商业房产等往往都涉及众多利益主体;
2.查封物的处置复杂。该类案件查封物由谁处置、如何处置、如何分配往往涉及多方博弈,且该类案件大都涉及大型不动产的评估、拍卖、竞买、过户等一系列事项,较一般执行案件程序更为繁琐;
3.执行的周期较长。该类案件往往需要大量的时间进行沟通与协商,仅极少数案件可以在法定6个月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据统计,2010年至2014年间所收357件案件中,仅有11件案件可以在6个月内执行完毕,约占总数的
3.08%。大部分案件需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中很多工作需要执行法官在案外进行协商与处理,待具备执行条件后才以恢复执行的方式结案。
二是金融债权执行案件执行被动性较大。主要表现在:
1.即使法院先行查封涉案财产,但由于该类案件被执行人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所涉案件较多,案件在地区影响较大,很多情况下需要等待上级法院统一协调处理;
2.如果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仅轮候查封,即使对查封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也需等待首封法院处置;
3.即使已经启动拍卖程序,但若二次拍卖流拍,银行为避免三拍后以物抵债,大都会申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而后再与被执行人重启协商,协商的结果与还款的过程都不在法院控制之内,法院只能被动等待双方和解履行完毕才能恢复执结案件。
三是金融债权执行案件受客观因素影响较大。主要表现在:
1.多数案件为轮候查封,同一财产查封在前法院少则四五个,多则十几个,这种情况下债权得到全部受偿可能性极低;
2.查封物因市场因素影响价值缩水严重。以涉钢贸企业金融借款案件为例,很多企业以钢材仓单质押,待执行时钢材价值严重缩水,根本无法有效发挥债权担保的作用;
3.许多查封物处置困难,诸如因体量过大、伴有租赁、流转限制等原因导致无法处置或处置不能。以上便是“金融债权执行如何执行”的相关回答,希望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