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交强险条例第22条第一款规定,有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四种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第二款规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第二款规定的适用,实践中不存在争议。但是对于第一款规定,许多人认为,即使存在醉酒驾驶、故意肇事等四种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然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认为第一款没有明确规定人身损害不赔,因此不能得出保险公司对人身伤害免赔的结论;二是认为《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的效力高于第二十二条,两者规定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有以上是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