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东人数较多、规模较大、必须设立董事会及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类似本案的承包经营合同则很可能会与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相冲突。这种股东之间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因为是股东意志的直接体现,其实际地位往往是凌驾于董事会权力之上的,使得董事会对实际经营没有支配力,无法发挥作用,成为摆设。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经营承包合同的效力就成了问题。即便如此,笔者认为,只要公司的“三会”实际存在,就不能轻易主张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因背离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而无效,而是要通过举证来证明承包经营合同确实存在严重违背公司法强制规定的事项。主张公司经营承包合无效的人,必须是因该合同而受到利益侵害的人,通常是那些对经营承包合同持异议的股东。凡是自愿同意承包经营的股东,在事后又以合同违背法律规定而要求对合同中约定的利润分配方式作有利于自己的调整,则是一种利用合同无效来谋取利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加大他们在诉讼中主张合同无效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