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便应被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在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依法应当按照刑法中有关受贿犯罪的相关条款进行定罪量刑:
(一)实际或承诺为他人争取到某些实质性的利益;
(二)明明知道他人提出了具体的请求或委托事项;
(三)尽管在履行职务之时并没有接受到他人的请求,然而事后却因为履行职务这一事由而收取了他人所赠送的礼物或财物。对于担任公职的人员来说,如果从他们的下属,尤其是存在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与他们存在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那里索取或收受的财物价值超过了三万元人民币,并且这种行为可能会对其职权行使产生影响的话,那么就可以视为他们已经做出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承诺。无论他们是否真的为他人谋取到了利益,也无论他们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得到了实现,都不会影响到受贿罪的认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