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和管理,尽管减少和避免精神病人对社会的危害性,也为了进一步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特与精神病人 的监护人 签订本责任书。
一、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可以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监护人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6、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1、监督、看管、护理、教育病人在患病期间的生活和行为,在适当的条件下进行治疗;
2、精神病人患病期间的一切对外法律行为,如转让或出租财物、订立契约、证言、继承、遗嘱等,均由监护人代办,但不得有损病人的利益;
3、监护人负有尽力照顾病人的责任。当有人侵犯病人的人身权益中财产安全时,监护人应当依法保护其人身权益和财产安全,必要时向法院提出控诉;
4、监护人遵从司法或公安机关的意见,对病人实施合理的监管,必要时可限制其行为自由,或强制住院治疗;
5、监护人未履行好监护职责,被监护人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监护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