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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最近生活紧张问我借了一笔钱,我是应该让他给我打借条还是欠条好,我想问问借条和欠条都有什么区别呢

帮助10人 10w+浏览 匿名 2017-10-24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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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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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对什么时候该打借条,什么时候该打欠条总是不能准确把握,其实区分两者并不难。欠条和借条至少有两点是不同的:

    一,借条背后一般存在着资金或者实物的流动,但欠条则没有。在打借条的时候,出借人“刚刚”、“正在”或者“即将”把物品或者款项交付给借用人,为了确认这个“流动”的事实才用借条加以固定;欠条一般是结算或者证明财产所有与占有的相反状态,也就是所有权人的东西被占有人占有、使用,这种状态在打欠条时早已存在,打欠条的目的就是确认这种状态的存在。

    二,借条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借条的借期和利息计算的起始点一般是出借日,而欠条虽然也可以约定还期以及在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但这个日期一般是欠条出具后的某一个时间点。
    全文
    10 2017-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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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条还是欠条好,这是要分情况的,借条和欠条都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它们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借条对应的法律关系是借贷关系,就是一方借钱给另一方;欠条对应的法律关系比较多,可以是欠货款、分红、投资款等各种情况,总的来说是一方拖欠另一方债务。两者完全不同性质。
    全文
    10 2017-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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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借钱给别人,让他打借条还是欠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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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如何委婉让他打借条?
借钱就是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来签署一份借款协议或者是写借条的。如果对方不同意签署借条的那么借款的过程可以不予执行,因为如果没有签署借条很有可能导致出现纠纷从而导致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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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律师让我在空白处签字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若后来增加的合同条款均为双方在事前已共同商定并达成一致的事项,这些新增内容亦能够真实反映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那么即便其中一方曾率先签署了一份尚未填写具体内容的空白合同,我们也不能仅凭这种形式上的因素就否定整个合同的法律效力。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这样的情形实属罕见。
通常情况下,若一方在签署空白合同时,其所添加的内容与自身真实意愿相悖,且该方选择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往往可能涉及到另一方的欺诈行为等问题。
因此,在此种情况下,该合同应被视为无效。
然而,以上论述仅限于理论层面的探讨,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如若遇到此类情况,欲主张合同无效,则需提供充分证据以证明当时签订的合同确实为一份空白合同,尚未载入任何具体条款,并且现今所呈现的合同内容并非本人真实意愿的体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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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借钱让他打借条还是欠条?
别人借钱让他打借条,因为在我们国家借条和欠条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借条主要证明确实存在借款的事实,欠条是证明存在欠款的关系,因此如果借别人钱财的话,最好是给别人打一个借条,这样关系也是比较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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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派决书和裁定书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判决书与裁定书的主要差异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1.判决书致力于解决案件的实体性问题,对案件结论及处理方式进行明确规定;
相较之下,裁定书则更侧重于程序性问题的处理,例如,当人民法院需要做出驳回自诉、撤销原判或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等裁定时,便会运用裁定来解决这些程序性问题。
2.在同一案件中,仅能存在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可供执行的判决书,然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定书却可能存在多个。
3.判决书必须以书面形式呈现,而裁定书则既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也可采用口头形式传达。
4.对于判决书和裁定书的上诉和抗诉时限有所不同。
对于不服第一审民事、行政判决的上诉和抗诉,其时限为十五天;
而对于不服第一审民事、行政裁定的上诉和抗诉,其时限则为十天;
对于不服第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和抗诉,其时限同样为十天;
但对于不服第一审刑事裁定的上诉和抗诉,其时限则缩短至五天。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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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的车不让进小区解决办法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小区内公用停车场所占用的土地资源,依法属于所有业主共同拥有,相应地,物业管理部门仅具有管理权限,且此类管理权力乃业主委员会授权之结果。
对于业主的车辆通行,物业应秉持开放包容的态度,并无任何限制,此举既合乎法律原则,又符合社会公德。
针对是否需要缴纳停车费的问题,第一种方式为将款项支付给业主委员会,然后再由其转交给物业管理公司;
另一种途径为直接将费用交付至物业管理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倘若业主支付了停车费用,却因物业管理公司无法提供足够的停车位导致业主被迫选择位于小区范围以外的停车场,这无疑是不合法的行为。
在此情况下,停车费用应由该外部停车场收取,而非物业管理公司。
然而,若物业管理公司能够保证提供与合同约定相符的看管服务水平,双方仍有协商空间。
此外,尽管物业管理公司无权以未缴纳物业管理费为由禁止业主车辆进入小区,但他们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诉和投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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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别人借钱让他打借条还是欠条?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别人借钱让他打借条还是欠条?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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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其主要区别在于:
1.发生时间有所差异:
(1)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可能会发生于时效期间的任一时段;
而(2)诉讼时效中止则只可能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
2.引发的法定事由各不相同:
(1)对于诉讼时效中断而言,法定事由往往是基于当事人主观意志所能决定的事情,例如提起诉讼或者提出请求;
相对地,(2)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则是当事人无法通过自身意志来控制的事件,比如不可抗力因素或债务人失踪等;
3.导致的法律后果也存在显著差别:
(1)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下,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将不再被计入,而是自法定事由发生之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实际上相当于形成了前后两个独立的时效期;
与此相比,(2)诉讼时效中止则是将中止的期间暂时停止计算,直至法定中止事由得以消除后,再恢复计算时效期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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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借钱让他打借条还是欠条?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别人借钱让他打借条还是欠条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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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2024农村建房三个证件分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农村集体土地所涉的"三证"分别为:
首先,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这是集体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其所占有的集体土地享有的占有、收益以及处分权益的法律认可证书;
其次,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这是农民集体及个人在进行非农业建设时,依法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法定权利证明文件;
最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这是我国独具特色的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形式,它赋予了农村居民在依法获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同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以及有限制处分的法定权利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借钱一年后补了一张借条有效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借款行为发生后的一年之内,进行相应的补充填写第二份借据是完全合法且可取的,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份补充借据上的日期应该被填写为当前日期。
在填写借据时,其核心要素需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需要清晰无误地注明借款方与出借方面临的法定全名;
其次,必须明确借款的具体金额,这其中既包括大写数字也包括小写数字;
再次,需要详细记录借款的时间期限,这其中包括借款的开始日期以及截止日期,同时还需明确借款的期限;
此外,还需要明确还款的具体日期;
接下来,需要明确借款的利息,这其中需要有明确的年利率或者月利率,并且需要明确最终需要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相关约定;
最后,需要明确借款本金和利息偿还的具体年月日以及付款方式;
除此之外,借款方本人需要亲自签名盖章、按手印或者亲笔书写的签名;
如果情况需要,还需要由担保人进行签字确认,并且需要注明担保期限以及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
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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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货款让他打借条有效吗
拖欠货款的情况下让对方打借条的行为是无效的。因为借条只能证明借贷关系,如果让对方打了一张借条,到时候自己还得提供借钱给对方的相关证明材料,所以,像拖欠货款的这种情形就应该写欠条。借条跟欠条的形成原因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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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玩具商标类别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注册商标通常可细分为四十五种不同类型。
在注册某一类别的商标之后,应当在同一类别之内合理且合法地使用该商标,禁止任何超越该项商标使用范围之举。
目前,我国商标法中所界定的商标类型主要包括以下九大种类:
第一种为纯文字类商标,即单纯由文字元素构成的商标;
第二种为图形类商标,仅以图形元素作为商标的核心部分;
第三种为三维标志类商标,也被称作立体商标;
第四种为颜色组合类商标,是指通过色彩的巧妙搭配而形成的商标;
第五种为气味类商标;
第六种为数字类商标,即由阿拉伯数字或其他数字符号所构成的商标;
第七种为组合类商标,是将多种图形、字母等元素有机结合而形成的商标;
第八种为声音类商标,是利用音符进行编排而形成的商标;
最后一种则是字母类商标,其主要由字母及拼音元素共同构建而成。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最为常见的商标类型主要包括字母类商标、图形类商标、文字商标以及数字商标这几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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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货币补偿和房屋补偿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解析:
一、货币赔偿方式便捷高效,然存在货币贬值的潜在风险货币赔偿方式的优势在于其简便易行的操作流程,能够一次性解决被拆迁人面临的问题,使他们能够自主规划资金的使用方向。
因此,对于已经拥有理想住所的被拆迁人而言,领取现金或许更为便利。
由于房地产市场并非必需品,加之每月还有购房贷款需偿还,此时选择获得现金补偿将显得更为适宜。
这样既可缓解贷款压力,又能进行适当的投资以筹划未来的生活。
然而,现金补偿亦存在一定的弊端,如房屋转化为货币形式后可能出现的相对贬值现象,以及因无法合理运用资金而导致的过度消费等问题。
当前,房价和物价上涨速度较快,如果被拆迁人在收到款项后才开始寻找合适的房产,很可能会发现难以购买到同等面积的房屋。
二、产权置换方式有助于解决居住需求,但后期可能引发诸多纠纷房屋作为不动产具有较大的增值潜力,特别是在近年来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因此对于选择房屋补偿的被拆迁人而言,这无疑是一种投资行为。
倘若被拆迁人所在的城市等级较高,那么将房屋视为一项投资资产,无论是自住还是日后出租均具有相当的价值。
然而,选择房屋补偿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问题。
例如,许多地区采取“先拆迁后建设”的策略,在拆迁过程中缺乏完善的安置计划,从而导致安置房未能及时交付给被拆迁人。
此外,安置房的产权及质量保障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许多被拆迁人对此并不了解。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解析:
1、成立条件上的显著差异在于,诺成性合同主要依赖于双方合意的达成作为其成立要件,而实践性合同除了需要双方达成合意外,还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义务才能够得以正式成立并生效。
具体来说,诺成性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之时起,即可宣告合同正式成立;
然而,对于实践性合同而言,仅仅达成合意并不足以使合同成立,还需要在当事人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义务后,合同方能正式成立并生效。
因此,在诺成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义务属于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若违反此项义务将导致违约责任的产生;
而在实践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仅属先合同义务范畴,若违反此项义务将不会引发违约责任,但可能会被视为缔约过失责任。
2、在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时间节点上,诺成性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达成合意)之际起,合同即告成立;
而实践性合同只有在当事人意见达成一致并且履行了交付标的物义务后,合同方可正式成立。
3、关于责任方面的区分,对于诺成性合同来说,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义务属于当事人的给付义务,一旦违反此项义务,便会触发违约责任的承担;
反之,在实践性合同中,交付标底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义务并非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而是先合同义务。
如果违反这种义务,虽然不负违约责任,但有可能被认定为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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