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的除名
除名,是指合伙企业中的多数合伙人作为一个整体,对某一合伙人作出的要求其退出合伙企业的的强制性决定。
除名成立必须有两个条件:
第一,除名必须有正当理由,所谓正当理由,通常是指被除名合伙人有危及合伙企业发展或对其他合伙人权益有不法侵害的行为,故有正常理由方能决定对某一合伙人的除名,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则被除名的合伙人可以违约为由,要求其他合伙人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二,除名必须经被除名合伙人以外的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由于除名是其他合伙人要求与被除名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故必须征得被除名者以外的其他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如有的合伙人不同意,则会形成部分人同意或者部分人不同意解除与被除名者合伙关系的局面,这将导致合伙关系的彻底破裂,因此,合伙企业决定对某一合伙人进行除名,必须得到其他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