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除名合伙人的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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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下文中,我们具体看看“合伙企业除名合伙人的条件是什么”。
合伙企业除名合伙人的条件是什么

一、合伙企业除名合伙人的条件是什么

除名退伙,也称开除退伙,是指在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伙人决议将该合伙人除名。

除名退伙,实际上是因某一合伙人的某种过错被其他合伙人强制剥夺其合伙人资格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对被除名人的权利也要给予适当保护。因此,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合伙人被除名意味着合伙人资格丧失。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起诉;如果法院判决被除名人胜诉,则除名决议无效,被除名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恢复合伙人资格,并可以请求其他合伙人赔偿其因被除名退伙而受到的损失。

二、除名退伙怎么结算

除名退伙结算方式:

1、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2、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退伙人对其他合伙人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4、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不退伙的除外。

三、退伙时怎么清算无形资产

退伙时清算无形资产的办法是如果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无形资产或退还货币。无形资产的价值可经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规定,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四、退出合伙企业后还承担责任吗

合伙人退伙之后要对债务承担责任。司法解释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照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

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无论退伙是是否分担了债务,退伙后都对其退伙前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合伙企业除名合伙人的条件是什么”的问题,就为大家介绍到此。实践中,企业合伙人除了可能被要求退伙外,也可以自己申请退出合伙企业。而一旦涉及到退伙就会牵扯到企业债务的承担问题,若这方面有其他疑问,建议直接点击页面下方的按钮,向专业的律师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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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除名合伙人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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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除名合伙人有哪些条件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下文中,我们具体看看“合伙企业除名合伙人有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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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除名案例分析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伙企业除名案例分析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8月,丁退伙,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12万元。
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
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
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
(3)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乙的质押行为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题中,普通合伙人乙的质押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因此,质押行为无效。
丙的质押行为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的质押行为有效。
(4)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承担清偿责任
普通合伙人甲、乙、庚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丁以其退伙时从A企业分回的12万元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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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除名条件有哪些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下文中,我们具体看看“合伙企业除名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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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除名合伙人的条件有哪些
在合伙企业中将合伙人除名的法定条件是,该合伙人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该合伙人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给企业造成了财产损失,发生了合伙协议当中约定的事由的,合伙企业也能依法将合伙人除名,除名之后,当事人不再具有合伙人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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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隐名合伙如何承担合伙债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伙企业法隐名合伙如何承担合伙债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合伙企业法隐名合伙怎么承担合伙债务
隐名合伙人如何承担合伙债务,对于隐名合伙人,是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连带责任,应根据隐名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所起的作用区别对待。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际探制人”的理论,“实际控制人”应对其影响公司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合伙企业的隐名合伙人如果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对合伙企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这有利于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符合合伙企业法“人合性”的要求;如果隐名合伙人未参加合伙企业经营管理,隐名合伙人参加合伙只是合伙企业融资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参照《合伙企业法》有关有限合伙人的规定,隐名合伙人只承担以其出资为限的有限责任。这样有利于平衡隐名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同时不会损害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二、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1、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负连带责任; 对内则应按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中未约定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2、只提供技术性劳务的合伙人,对外也承担连带责任; 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没有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 合伙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法隐名合伙怎么承担合伙债务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合伙企业法隐名合伙怎么承担合伙债务
隐名合伙人如何承担合伙债务,对于隐名合伙人,是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连带责任,应根据隐名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所起的作用区别对待。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际探制人”的理论,“实际控制人”应对其影响公司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合伙企业的隐名合伙人如果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对合伙企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这有利于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符合合伙企业法“人合性”的要求;如果隐名合伙人未参加合伙企业经营管理,隐名合伙人参加合伙只是合伙企业融资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参照《合伙企业法》有关有限合伙人的规定,隐名合伙人只承担以其出资为限的有限责任。这样有利于平衡隐名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同时不会损害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二、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1、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负连带责任; 对内则应按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中未约定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2、只提供技术性劳务的合伙人,对外也承担连带责任; 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没有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 合伙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法隐名合伙要承担合伙债务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伙企业法隐名合伙怎么承担合伙债务 隐名合伙人如何承担合伙债务,对于隐名合伙人,是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连带责任,应根据隐名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所起的作用区别对待。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际探制人”的理论,“实际控制人”应对其影响公司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合伙企业的隐名合伙人如果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对合伙企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这有利于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符合合伙企业法“人合性”的要求;如果隐名合伙人未参加合伙企业经营管理,隐名合伙人参加合伙只是合伙企业融资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参照《合伙企业法》有关有限合伙人的规定,隐名合伙人只承担以其出资为限的有限责任。这样有利于平衡隐名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同时不会损害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二、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1、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负连带责任; 对内则应按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中未约定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2、只提供技术性劳务的合伙人,对外也承担连带责任; 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没有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 合伙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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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公司股东除名流程是什么
据现行法规定,股东被强制除名的情况仅限于未能按照自愿承诺缴足认缴股款或在股本尚未变更为实收资本之前撤回或抽走已缴股款。在此之前,公司需进行股权问题的前置催告流程。若要解除未能履行出资义务或全部撤回实际资金的所有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必须事先举行股东大会,经过过半数股东表决通过后方可作出正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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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隐名合伙该怎么承担合伙债务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伙企业法隐名合伙怎么承担合伙债务
隐名合伙人如何承担合伙债务,对于隐名合伙人,是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连带责任,应根据隐名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所起的作用区别对待。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际探制人”的理论,“实际控制人”应对其影响公司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合伙企业的隐名合伙人如果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对合伙企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这有利于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符合合伙企业法“人合性”的要求;如果隐名合伙人未参加合伙企业经营管理,隐名合伙人参加合伙只是合伙企业融资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参照《合伙企业法》有关有限合伙人的规定,隐名合伙人只承担以其出资为限的有限责任。这样有利于平衡隐名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同时不会损害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二、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1、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负连带责任; 对内则应按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中未约定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2、只提供技术性劳务的合伙人,对外也承担连带责任; 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没有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 合伙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法隐名合伙能怎么承担合伙债务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伙企业法隐名合伙能怎么承担合伙债务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伙企业法隐名合伙怎么承担合伙债务
隐名合伙人如何承担合伙债务,对于隐名合伙人,是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连带责任,应根据隐名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所起的作用区别对待。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际探制人”的理论,“实际控制人”应对其影响公司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合伙企业的隐名合伙人如果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对合伙企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这有利于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符合合伙企业法“人合性”的要求;如果隐名合伙人未参加合伙企业经营管理,隐名合伙人参加合伙只是合伙企业融资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参照《合伙企业法》有关有限合伙人的规定,隐名合伙人只承担以其出资为限的有限责任。这样有利于平衡隐名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同时不会损害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二、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1、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负连带责任; 对内则应按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中未约定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2、只提供技术性劳务的合伙人,对外也承担连带责任; 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没有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 合伙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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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隐名合伙如何承担合伙债务
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实际探制人”的理论,“实际控制人”应对其影响公司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合伙企业的隐名合伙人如果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对合伙企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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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名称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伙企业案例 孙某、于某、廖某欲合伙从事茶叶销售业务,经商量达成一致意见,已在合伙协议书上签名、盖章后,寻找经营场地、置办设施,并将该合伙企业取名为松竹梅有限责任公司。2年后,廖某因该合伙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故决意退出该合伙企业,并按规定通知了孙某与于某,这期间,孙某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新林玉露公司签定了代销信阳毛尖的合同。 鲁某自以为有经营之道,要求加入该合伙企业,提出只负责销售,并须给其一定的利润提成,其他合伙人口头表示认可,从此鲁某便以该合伙企业的名义到处活动。廖某在办理退伙事宜时,因合伙企业与新林玉露公司代销信阳毛尖的合同刚签定不久,故未将此合同有关事宜进行结算,廖某退伙后,即去外地经商,该合伙企业在后来的经营过程中,因违法经营问题严重,被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导致该合伙企业解散,新林玉露公司得知该合伙企业解散的消息后,即向,请求该合伙企业偿还其代销信阳毛尖的款项。 现问: (1)该合伙企业名称是否合法为什么 (2)廖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是否还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3)在该案的诉讼活动中,鲁某可否被列为被告为什么 (4)设孙某、于某、廖某在合伙协议书中约定对合伙企业事务作出决议时,不论各投资的份额大小,均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该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5)设孙某、于某、廖某未就利润分配作出约定,则三人应如何分配利润 (6)设孙某、于某、廖某决定由孙某一人负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则于某、廖某对合伙企业经营活动享有哪些权利 (1)《合伙企业法》第5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用“松竹梅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合伙企业名称,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须依法更改。 (2)该案例涉及入伙、退伙债务承担问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4条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廖某尚未退出合伙企业时,代销信阳毛尖的合同已正式签定,且在廖某办理退伙事宜时,也未将此合同有关的债权、债务进行结算。因此,廖某对此项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鲁某不具备本案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其理由是: ①《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1款明确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本案中鲁某要求入伙,其他合伙人只口头表示认可,并未正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故鲁某的入伙不具备法定要件,客观上鲁某也未与其他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因此,鲁某的入伙应认定无效。 ②鲁某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的各项活动应认定为是一种民事委托代理行为。 (4)、 (5)《合伙企业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依法或者按照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第32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以上两个条款的规定,与《民通意见》关于个人合伙的规定颇有出入,应予注意。 (6)本问题所涉法条有:《合伙企业法》第26条:“依照前条规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第28条第1款:“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第29条第2款:“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 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第29条第1款:“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 决定。”
合伙企业名称的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伙企业案例 孙某、于某、廖某欲合伙从事茶叶销售业务,经商量达成一致意见,已在合伙协议书上签名、盖章后,寻找经营场地、置办设施,并将该合伙企业取名为松竹梅有限责任公司。2年后,廖某因该合伙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故决意退出该合伙企业,并按规定通知了孙某与于某,这期间,孙某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新林玉露公司签定了代销信阳毛尖的合同。 鲁某自以为有经营之道,要求加入该合伙企业,提出只负责销售,并须给其一定的利润提成,其他合伙人口头表示认可,从此鲁某便以该合伙企业的名义到处活动。廖某在办理退伙事宜时,因合伙企业与新林玉露公司代销信阳毛尖的合同刚签定不久,故未将此合同有关事宜进行结算,廖某退伙后,即去外地经商,该合伙企业在后来的经营过程中,因违法经营问题严重,被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导致该合伙企业解散,新林玉露公司得知该合伙企业解散的消息后,即向,请求该合伙企业偿还其代销信阳毛尖的款项。 现问: (1)该合伙企业名称是否合法为什么 (2)廖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是否还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3)在该案的诉讼活动中,鲁某可否被列为被告为什么 (4)设孙某、于某、廖某在合伙协议书中约定对合伙企业事务作出决议时,不论各投资的份额大小,均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该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5)设孙某、于某、廖某未就利润分配作出约定,则三人应如何分配利润 (6)设孙某、于某、廖某决定由孙某一人负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则于某、廖某对合伙企业经营活动享有哪些权利 (1)《合伙企业法》第5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用“松竹梅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合伙企业名称,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须依法更改。 (2)该案例涉及入伙、退伙债务承担问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4条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廖某尚未退出合伙企业时,代销信阳毛尖的合同已正式签定,且在廖某办理退伙事宜时,也未将此合同有关的债权、债务进行结算。因此,廖某对此项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鲁某不具备本案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其理由是: ①《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1款明确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本案中鲁某要求入伙,其他合伙人只口头表示认可,并未正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故鲁某的入伙不具备法定要件,客观上鲁某也未与其他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因此,鲁某的入伙应认定无效。 ②鲁某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的各项活动应认定为是一种民事委托代理行为。 (4)、 (5)《合伙企业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依法或者按照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第32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以上两个条款的规定,与《民通意见》关于个人合伙的规定颇有出入,应予注意。 (6)本问题所涉法条有:《合伙企业法》第26条:“依照前条规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第28条第1款:“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第29条第2款:“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 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第29条第1款:“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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