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7种情况之一可入集体户
从今年7月1日起,《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完善公共集体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实施。
截至目前,全市已设立145个公共集体户并受理相关业务。针对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对公共集体户服务对象分类处理的指引不够清晰、个别公共集体户承办机构自行附加限制条件等问题”,通知明确7类人员可在公共集体户落户。按相关规定申办的人员,公共集体户承办单位应予受理,“不得附加条件或拒绝办理”。对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或有广州市户口,但无处落户的人实现落户“兜底”。
公共集体户的服务对象包括7种
哪些人可以在本地的公共集体户落户?根据《通知》,凡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含出生登记),或有广州市户口但无合法住宅类房屋及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人员,属于下面7种情形之一的,可选择迁入公共集体户。
1. 符合引进人才入户、积分制入户、政策性入户(包括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
2. 父母一方或双方是广州市公共集体户的子女出生登记户口,或家庭团聚类的被投靠对象是广州市公共集体户的;
3. 恢复户口时,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没有被投靠人或其他原因无法落户的;
4.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5. 单位集体户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单位关闭或辞职、解聘等原因,现工作单位无法解决集体户口或不同意迁入的;
6.原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体户口需迁出的;
7. 其他特殊原因在广州市无法落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