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具有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行为。这里规定的“故意遗 弃”,是指行为人明知有伤病军人而不予抢救,弃置不顾的行为。遗弃行为必须是发生在 战场上,遗弃的对象应是我军因伤、病需要给予救护的人员。“情节恶劣”,是指行为人 对有条件抢救的伤病军人不予抢救,遗弃不顾的,对已经抢救的伤病军人无故遗弃的等情 况。 在战场上对有伤病的军人, 每个军人都有抢救与保护的责任, 这也是我军的光荣传统。 在战场上对伤病的战友遗弃不顾, 会削弱我军的战斗力, 影响部队的士气, 破坏部队团结。 当然战场上的情况是非常复杂的, 有时根据当时的条件和环境, 无法对伤病军人进行抢救, 对这种情况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因而本条只规定对于情节恶劣的 遗弃伤病军人罪怎么处罚,会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