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各国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强制主义立法例,即以强行法明确规定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方式,此为韩国、德国、奥地利、比利时等多数国家所采,惟其具体规定的通知方式尚有差别,其中绝大多数国家要求股东会会议通知须以法定的书面形式发布,如德国要求将其刊载子《联邦公报》上,意大利要求将其刊载于官方公报上。此外,在采取强制主义立法例的国家,往往针对股东和公司类别的不同而分别规定不同的通知方式,对记名股东和封闭性公司(如有限公司)通常要求以专人递送或信函寄送的方式通知,对无记名股东和丌放性公司(如上市公司)则大多要求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通知,如德国要求记名股东须以挂号信通知,韩国规定召集股东大会应以书面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应当公告通知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