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用途不同,借款利息的列支途径及税前扣除标准不同。
(1)如果借款用于经营,可直接在财务费用中列支;如果是用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2)如果用于房地产开发,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