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扣车时间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七条: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应该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
验、鉴定。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
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
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
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一般情况,检验、鉴定结论确定时间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28日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