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公开审理的。
希望对你有帮助,应当在法院开庭传票公告送达时间,应在开庭前三天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