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宁波规定,2017年1月1日起,统一使用社保卡就医报销,原慈溪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卡停止使用。
(二)到符合规定的宁波市外医院就医需转院证明,否则下浮报销比例,务请外出就医前办妥。
(三)在宁波大市和办理转院手续后在省内一卡通定点医院住院,应在入院时(急诊最迟72小时内)凭社保卡办理参保信息登记(外伤、商业保险可除外),出院时实时报销。
(四)出院未实时报销的,凭病人社保卡、转院介绍信、住院收费收据、费用汇总清单、出院小结等原件,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到户籍所在镇(街道)结报服务点办理零星报销,外伤的同时提供签署意见的调查核实表;商业保险先行报销的,须同时提供经保险公司盖章的住院收费收据复印件以及理赔单。
(五)实行外伤调查核实制度,凭病人社保卡、村(社区、居委)外伤调查核实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保险公司保单、保险公司理赔单、司法调解书、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法院判决书等),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到市医管中心服务窗口办理外伤登记,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核实意见。
(六)根据宁波规定,2017年起,糖尿病、脑卒中、肺结核、甲亢、冠脉支架置入术后维持治疗、儿童苯丙酮尿症6个病种不属特殊门诊报销范围。特殊门诊就医报销限指定医疗机构,请谨慎择院治疗。
(七)普通门诊、特殊门诊、住院等各类报销封顶线是指有效费用(可报销费用)限额。
(八)医疗费报销截止日为结算票据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其中异地居住定点就医的在12个月内,逾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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