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Anspruch,是从德国法传统中发展起来的概念。本来,请求权指的是实体法上的请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但是随着请求权与给付之诉的理论结合的深入,请求权的概念也可以表明某人针对其他人的实体法上之请求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来予以主张和实现。因此,请求权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第
一,也就是一般意义上,请求权在描述实体权利的内容,这时候,请求权与支配权、形成权并列;第
二,请求权在程序意义上,它表明的是权利的实现方式,这时候,它既可以是债权的实现方式,也可以是物权、知识产权的实现方式,更进一步,这种权利的实现方式对应到实体法上便被称作请求权能。所以,题主的困惑主要是因为不了解请求权在不同语境下的两种含义。当我们说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时,这里的请求权是实体法上的含义,表明的债权这种权利是请求性质的权利而非支配性质的权利;当我们说债权有请求权能的时候,表明的是债权具有对应到给付之诉的程序权利的实体权能。可见,两者并行不悖。我个人觉得,题主的困惑在纠结于民法教材的论述中很难得到解决,适当翻看下前沿的民诉教材中关于请求权和给付之诉的内容,就比较容易理清了。比如,这里推荐一本教材,《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