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父母之一将户口首先迁入亲属家庭户之后,婚姻关系所生育的子女便可以以此为基础进行出生登记手续。所需提交的文件包括:由父母其中一方提出的申请报告,所挂靠亲属户主的《户口簿》原件以及一份由户主亲自签署并承诺能随时通知到当事人的书面保证书。在办理此项业务时,双方当事人都需要亲临现场,并且应前往派出所依照程序进行申请。
2.如果父母之一的户口确实无法寻找到合适的挂靠亲属,那么婚后所生育的子女可以选择跟随母亲或者父亲的名义在单位集体户内进行出生登记。但是,作为单位这一方面则必须出具一份能够有效地随时通知到当事人的书面保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