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清华附中坍塌事故二审判决结果是什么呢?”回答如下
张换丰,施工方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对作业人员在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违反要求施工作业管理缺失,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有期徒刑6年。
张焕良,施工队长。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阀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盲目组织作业人员吊运钢筋、制作
安放马凳,致钢筋码放、马凳的制作和安放均不符要求。有期徒刑4年6个月。 赵金海,技术员。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仍安排作业人员施工。有期徒刑4年。
田勇,钢筋工长。未经审批填写钢筋翻样配料单,致使马凳规格与规定不符。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李雷,钢筋班长。盲目安排李成才吊运钢筋。有期徒刑3年。
李成才,钢筋组长。盲目指示塔吊信号工吊运钢筋,致钢筋未逐根散开码放。有期徒刑3年。
相关责任人
郝维民,总监理工程师。未组织安排审查劳务分包合同,与张明伟(执行总监,有期徒刑4年6个月)对施工单位长期未按方案作业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未监督钢筋施工交底、备案项目经理不在岗等。有期徒刑5年。
田克军,监理工程师兼安全员。对现场未交底的情况未进行监督。其与耿文彪(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作业人员长期未按方案作业的行为巡视检查不到位。有期徒刑4年。
杨泽中,项目商务经理。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致施工现场安全员数量不足、现场安全措施不够,未消除劳务分包单位盲目吊运钢筋且集中码放的安全事故隐患,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有期徒刑6年。
王京立,项目执行经理。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员配备不足等管理缺失,未及时消除现场作业人员违规操作的安全事故隐患。有期徒刑4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