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赋予其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四十六、一百五十三、一百五十四条: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均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的特点是具有违法性、不履行性、自始无效。
无效合同效力的认定,一般都是当事人去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审判机构不轻易主动认定合同无效。只有在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认定合同无效的请求或主张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才能确认合同无效。但如果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由于缺乏合同无效的请求权主体,所以法院主动认定其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四十六、一百五十三、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