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
(一)工资;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婚前财产、经营的收益,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见、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奖金;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
(二)生产;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否可以解决您的问题,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有平等的处理权,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