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海船舶户口簿》
法定依据
(一)公安部《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二)《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五条。
审批条件
船籍港为台州的船舶。
材料要求
(一)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捕捞船舶: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2.渔运船舶: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3.三、运输(货运):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海上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簿、船舶国籍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
4.油供: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二)船舶来源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四)船体彩色5寸照片一张。
办理程序
1、申请人(一般指船舶负责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边防(公安)派出所或县(区)边防大队提出申请,领取(或下载)并填写《申领lt;出海船舶户口簿gt;登记表》。
2、边防(公安)派出所或县(区)边防大队对船舶基本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报本单位领导审批。
3、经本单位领导审批,符合条件的,以市边防支队名义签发《出海船舶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