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以下是社保问题代理宣传单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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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社会保险基数额为核定缴费基数与费率的积,凭地税代码在地税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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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结算期为每年
7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
?
6
、变更
?
每月
7
日前,用人单位报送变更材料的当月变更,超过
7
日申报的减人一律在
次月变更。
?
一是单位事项的变更;
?
二是单位人员增减变更,填写人员增减表,新增人员附身份证复印件;减人要
附解除劳动合同书。
?
三是单位人员在职转退休变更,
凭退休批复文件、
申报表;
(
人员调动的附调令。
)
?
四是转移或死亡注销。
?
五是女性
55
周岁,男性
60
周岁要按时变更。
?
六是终止社会保险关系业务时,待其有关社会保险待遇申领结束后方可变更。
用人单位应履行社会保险义务
1
、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义务。
2
、申报和缴费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自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
、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4
、向职工告知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的义务。
工伤保险业务流程
工伤保险认定过程:
1
、事故发生时处理:
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先就近抢救治疗,待伤情稳定转入协议医疗机构,应
及时报告贵池区人社局社保科,最长时间不超过
48
小时;伤害发
生后
,所需费用由受伤职工所在单位
垫付。
、事故发生后处理: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
所在单位向贵池区人社局提
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报经贵池区人社局同意,工伤认定申请时
限可以延长
30
日。
-3-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
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职工或近亲属等在事
故伤害发生或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缴
期间的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
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特殊情况,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可延长
12
个月。
工伤职工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终止,应当进行
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未被鉴定伤残等级之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更不能中断工伤保险
关系。用人单位在办理工伤保险变更(减少)业务时,应待其全部待遇申报结束后
再进行办理。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确定行业差别费率。我市
一、
二、三类行业及高风险行业
基准费率分别为
0.5%
、
1.2%
、
2.5%
、
6%
。
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
工伤发生率等情况,
实行浮动费率。
每年的
11~12
月份,
享受长期待遇的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到医保中心进行资
格认证。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建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
任。
因下列情形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①未经批准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
②在非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发生的辅助器具配置费;
③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外、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外、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
围外的费用;
④与治疗工伤无关的医疗费用;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