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对于沈阳社保问题转移的回答如下。
(1)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提出转移申请后,省社保局或代办机构为职工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核对表》(表12),由企业与缴费台账、职工个人档案等材料核对并经职工个人签字确认后,职工填写《凭证申请表》。对在行业参保期间有欠费情况的应告知及时补缴,待资金补缴到位后,再履行转出手续。对自愿放弃补缴欠费的,职工本人在《凭证申请表》上签字确认。最后企业经办人员向社保局行业处提交以上规定的5种材料。
(2)省社保局行业处对企业上报的相关材料及缴费信息进行核实,对无欠费情况的,或有欠费但自愿放弃补缴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表13)(以下简称《缴费凭证》)一式两联,加盖经办机构章及个人名章。
(3)一份《凭证申请表》由企业留存,一份《缴费凭证》由企业经办人负责交给参保职工本人,另外一份《凭证申请表》和《缴费凭证》由社保局行业处登记所属原企业信息后保留存档。社保局行业处对已打印《缴费凭证》人员后续业务进行集中管理,停止为其办理参保缴费业务,其个人帐户继续按规定计息。参保人员打印《缴费凭证》后重新在省社保局行业处所负责养老保险的企业就业,凭新就业单位的就业合同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不需经省转移信息系统平台。
(4)参保职工将《缴费凭证》传递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并办理相关手续。新就业地社保机构负责生成电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表14,以下简称《联系函》),并上传到省转移信息系统平台,同时出具纸制《联系函》。
(5)省社保局行业处在收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的电子《联系函》(或纸制《联系函》)后,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出到外省15个工作日内),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电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表15,以下简称《信息表》),并上传到省转移信息系统平台,同时打印2份纸制《信息表》,邮寄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6)待收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返回的确认接收信息后,对该业务加注办结标识,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仍需将该信息保留备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