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的指导思想:
一是秉承立法原意,严格遵循合同法总则和分则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合同法总则对技术合同的统领作用的同时,充分体现技术合同的特点。比如,贯彻了合同自由、约定优先原则;尽量维持合同效力,保证交易安全;体现技术合同标的的技术特性,重视并强化合同的技术性因素,对技术秘密明确赋予知识产权的特性和地位;科学合理地把握利益平衡,决定价值方向和保护取舍;
二是根据审判实践需要,有针对性地解决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
三是合理继承技术条例和《科技规定》的相关内容,保证技术合同法律适用体系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四是坚持与TRIPs协议和国际惯例相一致的原则。
二、《解释》是对原有法律规定的继承、完善、修正、补充的统一:根据合同法和专利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针对审判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需要解释的问题,包括在适用合同法时存有疑义和容易产生歧义的问题作出规定。对原技术条例和《科技规定》中的部分内容,根据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以修正、补充后,予以合理继承。
三、在行文体例上,大体遵循了合同法的顺序。《解释》前四部分是依照合同法第十八章第一至四节的顺序,即“一般规定”、“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五部分规定了“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有关的程序性问题”,最后一部分涉及合同法未明确提及的特殊标的技术合同的法律适用和《解释》的生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