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律 师 事 务 所
会见笔录
(起诉阶段)
时间:
地点:看守所
会见人:师事务所
记录人:务所律师
被会见人:
问:我们是*事务所律师我所接受你的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你目前涉嫌罪一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的辩护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与你通信、会见,为你作无罪、罪轻辩护等法律服务。请问是否同意?
答:
问:近来的身体状况如何?管教情况怎样?
答:
问:目前你涉嫌案,已于年月日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答:
问:首先,我们告知你在这一阶段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答:
问: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办案期间,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答:
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答:
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答:
问: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所起的作用:
(一)、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在该阶段最重要的诉讼文书是侦查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
(二)、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向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目前,我们已经取得了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以及现有的证据材料,为此我再一次向你了解并核实案件事实,请你必须如实供述。
答:
问:你在公安机关一共录了多少次口录?有无刑讯逼供的情形?
答:
问:你的案件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是否有来提审?
答:
问:(出示起诉意见书)你对起诉意见书有什么意见?
答:
问:你认为自己是否构成上述罪名?为什么?
答:
问:介绍罪的犯罪构成、量刑幅度等(附页)。
答:
问:关于法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的适用情况;关于酌定从轻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的适用情况;关于缓刑适用的法律规定。(附页)
问:现在你将案发的经过再详细讲讲?
答:见附页
问:是否够钱花?
答:
问:有什么需要我(们)向亲属传达的?
答:
问:对我(们)辩护人还有什么意见和要求吗?
答:
以上笔录请阅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请提出补充或者修改,如果确认无误请在笔录上签名。
被会见人阅读意见:
被会见人签名:
年 月
以上是对于审查起诉律师会见笔录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