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证明力上来说,对账确认单、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对买卖合同的证明力较大,而送货单、结算单等交货凭证的证明力相对对账确认单、债权确认书等较弱。
交货凭证及结算单等系孤证,适用其需结合其他证据,比如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如若主张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仅提供该项证据而无其他相应证据予以佐证的话,则法院难以直接买卖合同的成立。
而对于对账确认单、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除非对方能提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证据,法院就可以据此买卖合同成立。
因此,在实践中,在双方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债权人最好能在特定的时间段与对方进行对账,或者待债务确定后向对方发出对账确认单或债权确认收,一旦对方签字或盖章,一旦日后发生纠纷,在举证方面更加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