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首先据您所讲,您所述的遗嘱为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通常是在遗嘱人不会写字或因病不能写字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但为了保证代笔人书写的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减少纠纷,应由二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在场见证人和遗嘱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
其次有个问题就是您父亲会写自己的名字吗?可以的话在遗嘱年月日后面必须经其本人签字才有效力。再次,您可以去问一下公证处那边可不可以派人过来进行一个公证,毕竟公证过的遗嘱是最不容易变动的,若是想让公证的遗嘱无效的话必须是本人应该再去公证处进行变更为无效的。
最后,根据最高院关于继承法若干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
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遗嘱人生前所立的
最后一份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