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指四答辩人在其所属的志道村委会方口经济社地界内
砍伐古树种植橡胶、木薯等经济作物纯属颠倒黑白。
四答辩人所种的土地原是志道村委会集体的土地,这近四十亩的土地,位于牙叉镇志道村委会集体土地范围内的“什清万”地,
土地纠纷答辩书规定此地既不属于方口经济社,也不属于那放村,是四荒无主地。答辩人从1981年时就开始在此开荒,80年代主要在那里种植山茅油,从2005年开始种植马占树、橡胶树。2004年被答辩人方口经济社通过不正当程序将这块地圈入其版图内,非法拥有白集有(2004)第34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后,便向答辩人主张权利,要求答辩人退出已耕作近三十年的土地。被答辩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四答辩人使用争议地近三十年,无论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