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网络型寻衅滋事罪具体是其中第5条首次增加了两种新形式的寻衅滋事犯罪,明确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两种行为方式(以下简称“网络型寻衅滋事罪”):一种是在信息网络上辱骂、恐吓他人型;另一种是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在网络上散布型。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本文以第二种网络型寻衅滋事罪为对象,以《解释》为视角探讨其中的若干关键词理解与认定问题,以期明确司法实践中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罪与非罪及其构成要件的认定,进而合理认定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