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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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应当在二至四个月之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