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是多少以及处罚等具体的情况还要视情况和法官的量刑来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