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及《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范性文件陆续出台,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治理有了较大的改变:大幅度提升了贪污受贿罪的立案标准、量刑标准,降低了贪污贿赂案件突破的压力;新增罚金刑,增加了违法犯罪成本;新增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犯罪的法条,扩大了打击覆盖范围。
对行贿犯罪的惩罚措施也有了较大的改变,对反贪办案影响最大的当属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较之前的“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或免除惩罚”,大幅提升了处罚行贿罪的数额,同时提高了免去处罚的标准,意味着今后处罚行贿犯罪,以“刑事处罚为原则,免除惩罚为例外” 。
在过往的办案中,反贪办案之所以能够牵出大量的窝案串案,很大程度上与诉辩交易有关,有“可以免除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打消了行贿人的顾虑,鼓励他们揭发犯罪。
而今,将“丹书铁券”的适用标准大大提高,一方面将提高行贿人的犯罪成本,另外一方面将提高办案的成本,必然引起行贿人的恐慌和顾虑,增加突破案件的难度。
如何破解新法带来的难题,值得我们反贪人好好研究。
犯罪分子拒绝配合的心理原因有很多种。新法修正后,绝大部分的行贿人拒绝配合是因为畏罪心理,担心供述后会造成不良的后果。
特别是单位犯罪,如果被处以刑罚,极可能对单位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如丧失资质、吊销执照等。如果不能免除刑事处罚,对行贿人而言,不供认的后果优于供认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