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劳动者,(具体条文为:《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但是,何谓“严重”?法律并未明确,实践中,常有劳动者因企业依据该规定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发生争议,进而引发仲裁诉讼案件也不少,那么,实践中应该如何正确的运用本规定呢?
首先,法律并未明确何种情形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实际上,对此问题法律也难作出一刀切的规定,故企业可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规模,人员结构等情况,在本企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达到什么情形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如:一个月内迟到早退旷工达到几次的;工作态度不好,服务意识很差,经常与顾客发生争吵损害单位形象的;有打架斗殴,盗窃,赌博的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不服从正常的工作安排的等。有了明确规定,并且该规定合情合理,单位基于此解除劳动合同则没有任何瑕疵。
以上就是对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相关解释,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