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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行政公益诉讼范围是什么

帮助5人 3.2w浏览 匿名 2023-01-06 湖南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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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作为行为
    行政作为行为侵犯了公共利益,但是行政相对人却从中获益。从目前的社会发展来看,这种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
    第一,损害环境的行政作为行为。行政主体为了追求短期的经济效益或者所谓的政绩,在批准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时,违法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对一些重度污染但是可以带来税收等经济利益的企业,违反相关法律,颁发生产经营的许可证,过度发放砍伐林木的许可证以及开采矿产资源的许可证,进行城市规划时,没有经过合理地论证,破坏了自然环境以及文化古迹;
    第二,违法减免税的行为。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公共财政支出的来源。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导致税收收入的减少,不利于国家公共项目的建设支出,损害了公众的利益,理应被纳入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
    第三,行政主体滥用自身职权,将国有资产以不合理的低价进行转让甚至无偿转让。
    2、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
    对于行政主体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这种情况通常是指行政主体依职权应该做出相应的行为,而行政主体怠于行使以致使公共利益遭受损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将此纳入法院的审查范围,客观上可以督促行政主体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从而更好的实现依法行政,保护公共利益。因而,应该将造成公共利益损害的行政主体的不作为,纳入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
    3、行政主体损害公共利益的抽象行政行为
    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并未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一般具有不特定对象性,因而影响更加广泛,而其反复适用性,则可能导致损害更为严重。若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可以在公共利益的损害造成之前,使其能够得到事前的救济。对于即将建构的行政公益诉讼,可以对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这样才能更好地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规章以上的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立法行为,应当由立法机关来进行监督,以避免权力的冲突和法律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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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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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行政公益诉讼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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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范围有哪些
行政公益诉讼范围:1、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作为行为 行政作为行为侵犯了公共利益,但是行政相对人却从中获益。2、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 对于行政主体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行为。3、行政主体损害公共利益的抽象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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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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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是什么?
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包括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作为行为和行政不作为行为,以及行政主体损害公共利益的抽象行政行为。检察院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是违法,侵犯了公共利益,可以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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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行政诉讼立案不给立案是什么原因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立案登记制原则,尽管立案条件相对宽松,但仍存在以下六类情形,经审查后,法院可依法裁定不予立案受理。
这些限制分别涉及到违法行为引发的诉讼请求,或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以及涉及到对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构成威胁,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潜在风险等内容的案件。
对于那些法院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或自诉案件,应先予立案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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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收行政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一般来说,这个国家税收行政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是:损害了公共利益的行政作为的行为,但这个行政相对人却在从中获取利益、行政主体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的行为以及行政主体损害公共利益的抽象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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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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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范围内的赔偿。,在刑事范围内的赔偿。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在行政范围内的赔偿。,在刑事范围内的赔偿。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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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工商局监管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1、致力于市场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方面的各项事务,拟定相关法律法规草案,构建严谨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度与政策框架;
2、负责对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型单位、个人乃至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进行全面登记注册,并严格实施监督管理,承担起依法打击和取缔无照经营现象的重要职责;
3、肩负着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重大使命,对市场交易行为及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应服务实行全方位的监督管理;
4、坚决履行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神圣职责,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的消费维权工作,按照职能分工,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等各类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的受理、处理以及网络体系的建设等工作,切实保障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坚决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重任,依法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基本任务是:确认市场主体资格,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商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参与市场体系的规划、培育;负责商标的统一注册和管理;实施对广告业的宏观指导;监督管理个体、私营经济,指导其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法律、法规确定的登记主管机关,负责确认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简称经营者,下同)的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地位,依法履行下列登记管理职责:
(一)受理经营者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申请,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审查是否予以核准登记;
(二)通过年度检验制度等方式,对经营者的登记注册行为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
(三)查处各类违反有关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管理职责。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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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出租需要满足哪些法律条件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过程中,相关法律规范对出租行为提出了如下严格的要求:
首先,若土地使用者未能遵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条件进行投资与土地开发工作,则该行为将被视为违法,不得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出租。
其次,当土地使用权进行出租时,出租方与承租方应共同签署租赁合同,且租赁合同的具体条款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规定。
最后,在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出租的情况下,出租方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完成出租手续,以确保出租行为的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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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范围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共益债务范围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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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不可提起行政诉讼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当然,这是可行的。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下列特定类型的行政协议提出行政诉讼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有责任严格遵守程序并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决。
此类行政诉讼主要涉及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其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之内,根据公平正义原则与相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互相协商而签订的含有利害关系在行政法律上的协议,此种协议符合行政协议的范畴。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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