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协议内容不对等是无效的。婚姻协议的签订属于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人格权和财产处分权。如果双方约定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一方或者夫妻共同所有,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