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遗产的处理,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统一。个别私自处理遗产的行为,是对其他继承人的财产权的侵犯。其他继承人可以起诉,请求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退还遗产,回复原装或赔偿损失。然后,共有人再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分割财产。
对于个别继承人处分遗产与他人定力的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法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定力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一般情况下,改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权利人时候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定力合同后取得处分权,该合同才有效,否则归于无效。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的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扇子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是无效的。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瞬时,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裴仓。如果第三人在取得财产时并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处分人没有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处分行为有效,而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一直有争议,通说认为仅适用于动产,对于不动产的取得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也就是说,如果处分房屋等不动产,不管第三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分人没有处分权,该处分行为都归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