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诋毁商誉行为认定如下:
1、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其他经营者如果受其指使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构成共同侵权人。
2、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行为,若发布的消息是真实的,则不构成诋毁行为。
3、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
4、经营者对其他经营者进行诋毁,其目的是败坏对方的商誉,其主观心态出于故意是显而易见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