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在共同犯罪中,原共同犯罪中某一或数个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超过原共同谋定的故意范围以外的犯罪行为。实行过限的犯罪行为由过限行为实施者自己承担,对过限行为没有共同故意的原共同犯罪人,不对过限行为负刑事责任。本案中,赖某为获得高额介绍费,明知郭某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而介绍多名社会公众借款给郭某,赖某的行为符合《意见》第四条的规定,与郭某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但赖某的行为性质是属于非法吸存还是集资诈骗,主要看赖某对于郭某挥霍集资款的行为是否明知?如果并不知晓,则与郭某在非法吸存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如果知晓,则可认定赖某与郭某一起均对集资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赖某应对其介绍的款项承担集资诈骗的刑事责任。现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赖某知晓郭某对集资款的使用情况,因此,应当认定赖某构成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不应对郭某的过限行为即挥霍集资款的集资诈骗行为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