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年非法集资等现象频繁发生,有的人借着社会众筹的名义非法集资,有的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意识帮助他人非法集资,那么非法集资协助人定性的条件是怎样的呢?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看为协助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行为是否符合犯罪的条件。
1、若不符合的,应当排除在犯罪行为之外;
2、若符合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能够及时退出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3、如果行为人明知或应知他人有非法占有公众资金的故意,则可认定行为人对集资款也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应承担集资诈骗的刑事责任。
1、如果行为人明知或应知他人有非法占有公众资金的故意,则可认定行为人对集资款也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应承担集资诈骗的刑事责任。
2、若无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知晓他人有非法占有公众资金的故意,只知道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则行为人应当与非法集资者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因此,从非法集资协助人定性的条件可得出结论:在进行协助他人集资时,应确定该集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条件,谨慎协助他人集资,且在集资过程不非法占有。若已经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协助他人非法集资,应及时退出非法集资活动,可依法处理从轻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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