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借条的核心内容是“甲方借乙方万元”,至于还款方式、银行卡号等,只是次要的。
只要甲方在借条上有自己的签字,且对“甲方借乙方万元”这个内容无异议的,这个借条是绝对有效的。至于借条上突然多了一个甲方不认可的“银行卡号”,是不影响“甲方借乙方万元”这个借贷关系的成立。(参见《合同法》第三章合同效力)
甲方的拍照证据,只能作一个参考,它不是一个有力的证据。法院不可能仅依这个“拍照”就认为这个“银行卡号”不是原来就是的,也不能就此认为这个“突然增加银行卡号”的借条无效、或者有效。
现在的司法手段要鉴定字迹是谁留的,是非常容易的。
即使乙方改过借条,也只能是改过或增加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