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年初,为确保国家“摩托车下乡”政策与摩托车交强险制度的顺利实施,维护投保人利益,保监会曾下发了《关于做好摩托车交强 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除了对摩托车强制保险承保服务和业务监管方面做出规定外,还探索完善了摩托车交强险费率。《通知》要求,各地可 积极稳妥地探索制定适合当地情况的摩托车交强险地区费率因子,地区费率因子上下浮动标准暂不得高于基础费率的30%。与普通私家车一样 ,记录良好的车主也将在续保时获得一定的费率折扣。
此外,由于摩托车强制保险和商业险的保费较低,可出险率却一直较高,个别保险机构常以摩托车交强险严重亏损为由,拒绝、拖延承保或强制搭售其他的商业保险合同。为此《通知》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如再发现有保险公司以任何理由限制摩托车办理强制保险业务的,将依法在全国范围内限制其交强险业务经营。因为交强险立法目的与宗旨,是将交通事故责任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最大限度地保护保险受益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