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答辩人宋某并未违约,《房屋租赁合同》应继续履行
被答辩人鲁某与宋某于2010年10月1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一份,协议第三条约定:商品房建成后,自建成之日起至2024年10月16日止,所有权归乙方(宋某)所有。因新建的三层房屋是由被答辩人宋某自筹自建,在被答辩人宋某已如约履行了《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义务,无任何违约行为的前提下,《房屋租赁合同》应继续履行,被答辩人宋某依法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可以使用至期限届满。退一步讲,即使被答辩人鲁某与宋某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因新建三层房屋不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涉及的租赁房屋,因此,对于该新建三层房屋并不受《房屋租赁合同》约束,存在返还的问题。对该新建三层房屋,应当遵循被答辩人鲁某与宋某之间的约定,由被答辩人宋某使用至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