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终止经营股东会决议标准如下:
(一)文书的基本知识
解散登记是指公司按规定程序注销工商登记事项,终止公司法人资格、营业资格的法律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①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②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③股东会决议解散;
④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⑤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二)文书的主要内容及制作要求
公司解散登记文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解散登记申请书、解散登记股东同意书、股东会议记录。因组织形式的区别,而决定在提交申请书后附加股东同意书或股东会议记录。
公司申请解散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③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的,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