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给彩礼女方是依据其当地的风俗习惯,或根据女方自己自愿选择,可以回礼,也可以不回礼,并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女方必须要回礼。
彩礼严格意义上是一种特殊意义上的赠与,是以男女双方拟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的赠与,并不强制要求女方一定要回礼。但是如果女方回礼,男方也不够成不当得利。
涉及彩礼的,满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条件,且双方离婚的,男方可主张返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