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哑人犯罪依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聋哑人犯罪的特点在于:
1、作案手段简单直接、目的明确。聋哑人违法犯罪大多与其生理缺陷有关,甚至以此作为掩护手法。
2、团伙犯罪已经成为一大趋势,情节恶劣。聋哑人团伙违法犯罪作案频率高且快,作案时分工明确。
一些聋哑人团伙在实施抢劫、抢夺时,手段凶残,社会危害性极大。
3、被他人引诱、教唆、操纵作案。一些不法分子专门引诱、教唆、操纵聋哑人违法犯罪。
聋哑人文化素质偏低,大多处于文盲状态。他们当中有的仅能陈述自身及家庭情况,有的则由于愚昧无知,根本不能提供自身及家庭情况。
特别是聋哑青少年,由于缺乏辨知能力,法律观念淡薄,很容易受到社会不法分子的操纵、教唆,进而走向违法犯罪道路。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