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记录不可以证明合伙关系。
证明合伙关系的证据有,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转账凭证是用来记录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其他经济业务的记账凭证。它是根据有关转账业务的原始凭证填制的,作为登记有关账簿的依据。
根据转账业务(即不涉及现金和银行存款收付的各项业务)的原始凭证填制或汇总原始凭证填制的,用于填列转账业务会计分录的记账凭证。转账凭证是登记有关明细账与总分类账的依据。转账凭证是用以记录与货币资金收付无关的转账业务的凭证,它是由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转账原始凭证填制的。
合伙成立是两个以上公民自愿就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盈余分配和损失承担等问题达成协议,使这一人的集合和财产的集合取得民事主体资格。合伙的成立为一种合同行为,合伙协议为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凭证。合伙的成立是诺成的法律行为,只要当事人、表达了组成合伙的愿望,并就组成合伙的条件一致表示同意,合伙即告成立。并不是要等到每个合伙人都按照协议履行了出资义务后才形成合伙关系。达成合伙协议为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