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中伪造证据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名伪造证据的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王某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上诉人,该案在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调查过程中,其以他人名义伪造了两份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法院认为,王某伪造证据的行为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鉴于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从轻处罚,王某依法被罚款2000元,日前已主动交纳了罚款。据主审法官介绍,2008年4月1日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对个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惩罚力度从“1000元以下罚款”提升到“10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今后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如果做出妨害诉讼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新闻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