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十级,继续留在单位工作的话,如果公司有为其缴纳社保,则公司只需要承担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其余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则需要社保部门承担,但是公司所需承担的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只有劳动者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以后,公司才会按相关的规定进行赔偿给劳动者;如果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保,则这些都应当由公司自己承担。